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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能否认定已经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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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093号,刘吉梅、管晓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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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吉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晓莉。
一审被告:甘肃华大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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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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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华大公司与刘吉梅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4月23日华大公司向刘吉梅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刘吉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华大公司支付了房款。刘吉梅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其于2014年2月25日向何静支付购房款527000元,该款项金额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购房价格不符,刘吉梅称多付的61610元为装修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判决认定刘吉梅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支付房款的事实,并无不当。刘吉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链接:
修订对比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汇编:强制执行法规汇编》